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方从贵:
本院受理原告陈秀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1002民初2344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准许原告陈秀英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陈秀英预付),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秀英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椒江法院门户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月九日
附记:
被告:方从贵,男,1962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城北街道麻车村421号,公民身份号码3326031962****157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