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林友彩: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诉你及被告李传信、台州市和信担保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变更审判人员告知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椒江法院门户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附记:
被告:林友彩,女,1974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市玉城街道涌金路60号201室,公民身份号码3303221974****36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