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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1002民初8667号原告章文闻诉被告阮里海、第三人章大、冯雅、章连法、张雪清民事判决书网络送达公告
 案号:(2018)浙1002民初8667号
 原告:章文闻
 被告:阮里海
 送达文书名称:民事判决书网络送达公告
 公告时间:2019-08-30
 

台 州 市 椒 江 区人 民 法 院

   

阮里海(公民身份号码:3326011971****0012

本院对原告章文闻诉你,第三人章大、冯雅、章连法、张雪清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1002民初8667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判决确定:一、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原告章文闻办理将坐落于椒江区白云新村11号楼一单元101室房屋(含车房)和椒江区白云新村11号楼一单元102室房屋(含车房)的二分之一份额登记到原告章文闻名下的手续(第三人章大、冯雅的份额各为四分之一);二、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原告章文闻办理将坐落于椒江商务中心2901室房屋、椒江商务中心2902室房屋的三分之一份额登记到原告章文闻名下的手续(第三人章大、冯雅、章连法、张雪清的份额各为六分之一)。案件受理费6800元(原告章文闻预交),由你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该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的,应按规定预交诉讼费用,并在提交上诉状时一并预交,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行:台州市农行;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

特此公告。

一九年八月三十日    

联系人:陈平              联系电话:88108037

联系地址:台州市椒江区云西路2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