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李玲珍:
本院受理原告国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林加仙、林肖锋、解继祥及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1002民初7155号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 (2018)浙1002民初7155号之二民事裁定书,(2018)浙1002民初7155号之三民事裁定书。(2018)浙1002民初7155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2018)浙1002民初7155号民事裁定书中首页 “(2018)浙1002民初7155号”补正为“(2018)浙1002民初7155号之一”。(2018)浙1002民初7155号之三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椒江法院门户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定于2019年12月5日08时45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九月二日
附记:
被告:李玲珍,女,1967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路桥街道马铺路415号,公民身份号码3326031967****1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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