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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1002民初3752号原告台州市椒江绣亮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吴俊雄诉状副本公告送达
 案号:(2019)浙1002民初3752号
 原告:台州市椒江绣亮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被告:吴俊雄
 送达文书名称:诉状副本送达
 公告时间:2019-09-05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吴俊雄:

本院受理原告台州市椒江绣亮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通过其它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1002民初3752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及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司法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原告起诉要求:判令你向原告支付货款45150元,并赔偿货款10000元自20181016日起,货款35150元自2019216日起均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椒江法院门户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191209日下午1415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则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0一九年九月五日

     

附记:

吴俊雄,男,1992xxx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凤凰县竿子坪镇板参村2组,身份证号码:4331231992xxxx5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