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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1002民初211号原告谢祥表、盛官女诉被告王敏法、赵冬生、王瑜、王亮、李娟娟、王思仪、王献礼、王普玉、王普方、王海明、第三人浙江东泰集团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裁判文书网络送达公告
 案号:(2019)浙1002民初211号
 原告:谢祥表、盛官女
 被告:王敏法、赵冬生、王瑜、王亮、李娟娟、王思仪、王献礼、王普玉、王普方、王海明
 送达文书名称:民事裁定书
 公告时间:2019-09-12
 

台 州 市 椒 江 区 人民 法 院

   

王普玉、王普方:

本院受理原告谢祥表、盛官女诉被告赵冬生、王瑜、王亮、李娟娟、王思仪、王献礼、王海明及你们,第三人浙江东泰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1002民初211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准许原告谢祥表、盛官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60元(已减半计算,原告谢祥表、盛官女已预交),鉴定费23660元(原告谢祥表、盛官女已交纳),合计27820元,由原告谢祥表、盛官女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一九年九月十二日   

附记:

王普玉,男,1963***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通衢路226号。

    王普方,男,1965***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学院路92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