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 州 市 椒 江 区 人民 法 院
公 告
王普玉、王普方:
本院受理原告谢祥表、盛官女诉被告赵冬生、王瑜、王亮、李娟娟、王思仪、王献礼、王海明及你们,第三人浙江东泰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1002民初211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准许原告谢祥表、盛官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60元(已减半计算,原告谢祥表、盛官女已预交),鉴定费23660元(原告谢祥表、盛官女已交纳),合计27820元,由原告谢祥表、盛官女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二日
附记:
王普玉,男,1963年*年**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通衢路226号。
王普方,男,1965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学院路92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