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公 告
王亮:
本院受理原告台州亚球机械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1002民初22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你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台州亚球机械有限公司货款89982元,并赔偿该款自2017年1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的经济损失。案件受理费4184元,由你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椒江法院门户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一审案件审理终结后,当事人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诉讼费用(费用金额4184元),并在提交上诉状时一并预交,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附件:
被告:王亮,男,1982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洪家街道统一村1-8号,公民身份号码:3310821982****2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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