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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1002民初2372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诉被告林友彩、李传信、台州市和信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判决书网络公告送达
 案号:(2019)浙1002民初2372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
 被告:林友彩、李传信、台州市和信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送达文书名称:民事判决书
 公告时间:2019-09-25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林友彩(3303221974****3622):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诉你及被告李传信、台州市和信担保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通过其它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1002民初23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一、你及被告李传信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借款本金351103.73元,并支付利息(截至201952日的利息为11074.58元,自20195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同时赔偿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代理费18000元(上述利息损失、律师代理费总和以年利率24%为限);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有权对坐落于浙江省玉环市玉城街道涌金路60201室的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为玉房权证玉环字第130723/130724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玉国用(2012)第06732号】的折价款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的价款在你及被告李传信上述第一项债务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被告台州市和信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对你及被告李传信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03元,由你及被告李传信、台州市和信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共同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椒江法院门户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按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预交的,将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分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

特此公告。

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联系人: 何利春               联系电话:0576-88108035 

联系地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云西路2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