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公 告
罗忠友:
本院受理原告阮金素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1002民初1598号民事判决书、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判决如下:被告罗忠友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阮金素借款7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4年7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98元,由被告罗忠友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椒江法院门户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附记:
罗忠友,男,1968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蓬街镇金联村一区63号,公民身份号码:3326031968****68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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