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德清季诺食品有限公司、张顺海:
本院受理原告台州回头乐食品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1002民初3749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及诉讼风险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原告起诉要求判令你们立即支付货款300000元、支付违约金60000元。本院已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椒江法院门户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十五日。本院定于2019年12月6日14时35分在本院第四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九月九日
附记:
被告:德清季诺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武康镇城山村姚家坞。法定代表人:张顺海。
被告:张顺海,男,1970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德清县舞阳街道上柏集镇新街1号,公民身份号码:3305221970****6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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