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 州 市 椒 江 区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浙1002破2号之二
台州市声悦汽摩部件有限公司管理人依法执行债权人审议通过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其在分配完结破产财产后,向本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的执行报告,并提请本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因破产人及其清算义务人未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财务会计资料,致使管理人无法追查破产人的所有财产,无法彻底清算。目前破产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清偿,应当依法终结破产清算程序。在终结破产清算程序后,台州市声悦汽摩部件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可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要求台州市声悦汽摩部件有限公司的清算义务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本院于2019年7月19日裁定终结台州市声悦汽摩部件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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