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公 告
石花领:
本院受理原告陈宝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1002民初1995号民事判决书、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判决如下:被告石花领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陈宝英人民币50000元,该款的利息损失从2019年5月5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一并计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石花领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椒江法院门户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附记:
被告:石花领,女,1960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洪家街道仓前王村1-60号,公民身份号码3326011960****3124。
联系人:王闻雨 联系电话:88108303
联系地址:台州市椒江区洪家街道洪三路1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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