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李祖强:
本院受理原告葛冬菊与被告李祖强离婚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1002民初2094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准许原告葛冬菊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葛冬菊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椒江法院门户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日
附记:
被告:李祖强,男,196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前所街道赵家村25号,公民身份号码:332601196803152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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