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叶小忠:
本院受理原告陈伟江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1002民初3532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及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司法监督卡。原告起诉要求: 你返还原告代偿款53650.63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椒江法院门户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十五日。本案定于2019年12月5日9时00分在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椒南人民法庭第三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九月二日
附记:
被告:叶小忠,男,1956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蓬街镇新蓬南路1028号,公民身份号码3326221956****6875。
联系人:赵丽佳 联系电话:88108306
联系地址:台州市椒江区洪家街道洪三路1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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