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公 告
罗其敏:
本院受理原告何永福与被告罗其敏离婚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1002民初2076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准许原告何永福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何永福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椒江法院门户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日
附记:
被告:罗其敏,女,1984年4月8日出生,布依族,住台州市椒江区章安街道黄礁村628号,公民身份号码:52232819840408004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