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公 告
牟淑斌:
本院受理原告牟金达、牟荷云与被告浙江集晟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牟淑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你去向不明,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牟金达、牟荷云请求依法确认坐落于台州市黄岩区城关镇方山居印山路90号房屋为其所有,并停止对该房屋的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8月20日上午8时45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0一九年五月十日
联系人:叶华斌 电话88108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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