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周祥方:
本院受理原审原告王春方与原审被告你、丁冬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1002民再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撤销本院(2014)台椒椒北商初字第321号民事判决;二、原审被告周祥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审原告王春方借款本金510000元,并赔偿该款的利息损失(其中500000元借款的利息损失自2012年10月5日起算,借款10000元的利息损失自2014年9月23日起算,均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三、驳回原审原告王春方的其他诉讼请求。原审案件受理费567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审原告王春方负担1386元,原审被告周祥方负担4286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0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联系人:叶华斌 电话88108119
王 婷 电话88108213
联系地址:台州市椒江区云西路2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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