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公 告
范国伟:
本院受理原告苏博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1002民初1396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本院判决: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苏博文借款本金330000元,并赔偿该款自2019年3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损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50元,由你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椒江法院门户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诉讼费用6250元,并在提交上诉状时一并预交,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
二○一九年八月九日
附记:
被告:范国伟,男,1987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运河镇章家河村7组和合新村49号,公民身份号码3301841987****1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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