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浙江黄岩三洋机械厂:
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与你公司以及被告陈海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因通过其它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9)浙1002民初17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一、你公司及被告陈海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借款本金6000000元以及利息、复利、罚息(其中利息18400元、复利为欠付利息18400元为基数计算自2014年9月6日起至2018年11月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的1.725倍计收、罚息为借款本金6000000元为基数计算自2014年9月16日起至2018年11月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的1.725倍计收),同时支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22000元;二、驳回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668元,由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负担1766元,你公司及被告陈海斌共同负担68902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椒江法院门户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0一八年八月十三日
联系人: 何利春 联系电话:0576-88108035
联系地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云西路23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