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刘兴根:
本院受理原告任朝翠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椒江法院门户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19年10月17日下午14时15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八月十四日
附记:
被告:刘兴根,男,1967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石江乡下山村瓦坪组25号,公民身份号码3622211967****7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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