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 州 市 椒 江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余军昌、刘光先:
本院受理原告韦秀凤诉你们健康权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1002民初559号案件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判决确定:一、被告余军昌、刘光先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给原告韦秀凤经济损失19233.60元;二、驳回原告韦秀凤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元(已减半,原告韦秀凤已预交),由原告韦秀凤负担115元,被告余军昌、刘光先负担85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椒江法院门户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诉讼费用,并在提交上诉状时一并预交,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
二○一九年八月十五日
附记:
余军昌,男,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威信县石坎上村民小组14号,公民身份号码:5321301970****0712;
刘光先,女,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威信县石坎上村民小组14号,公民身份号码:5321301971****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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