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柯钧(公民身份号码:3326011973****2016):
本院受理原告杨康诉你及邱红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1002民初910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确定: 将民事判决书首部的案号“(2017)浙1002民初9101号”更正为“(2016)浙1002民初9101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六日
联系人:项瑜 联系电话:88108303
联系地址:台州市椒江区洪家街道昌洪三路1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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