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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1002民初1672号原告陆发挥诉被告项武军民事判决书网络送达公告
 案号:(2019)浙1002民初1672号
 原告:陆发挥
 被告:项武军
 送达文书名称:民事判决书
 公告时间:2019-08-20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项武军:

本院受理原告陆发挥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通过其它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1002民初167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项武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给原告陆发挥借款本金441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812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41元,由被告项武军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椒江法院门户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941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    

特此公告

0一九年八月二十日

附记:

被告:项武军,,199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仙居县朱溪镇包下村南平15号,公民身份号码3326241993****5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