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洪大立:
本院受理原告陈爱萍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去向不明,通过其它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1002民初1950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准许原告陈爱萍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爱萍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椒江法院门户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0一九年八月二十日
附记:
被告:洪大立,男,1968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玉环市玉城街道合垟路118号,公民身份号码3326271968****0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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