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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1002民初188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椒江支行诉被告杨维伟、许彩芳、屈吕清、崔及米民事判决书网络送达公告
 案号:(2019)浙1002民初1883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椒江支行
 被告:杨维伟、许彩芳、屈吕清、崔及米
 送达文书名称:民事判决书
 公告时间:2019-08-21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许彩芳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椒江支行与被告杨维伟、许彩芳、屈吕清、崔及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1002民初18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一、被告杨维伟、许彩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返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椒江支行借款本金85000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19322日的利息、罚息、复利为11255.88元,自20193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二、被告屈吕清、崔及米为被告杨维伟、许彩芳的上述债务负连带责任。被告屈吕清、崔及米履行上述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杨维伟、许彩芳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06元(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椒江支行预交),由被告杨维伟、许彩芳、屈吕清、崔及米共同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2206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

特此公告

2019年8月21日

联系人:承办人张玲巧                    联系电话:0576-88998855

联系人:书记员蔡美燕                    联系电话:0576-88999782

联系地址:台州市椒江区章安街道椒北法庭(章安街道斜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