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院公告 > 送达公告
(2018)浙1002民初7814号原告黄凤诉被告袁志强、邱月、袁予轩、邱苗、邱德玉、曹玉英共有物分割纠纷裁判文书等网络送达公告
 案号:(2018)浙1002民初7814号
 原告:黄凤
 被告:袁志强、邱月、袁予轩、邱苗、邱德玉、曹玉英
 送达文书名称:裁判文书等
 公告时间:2019-06-07
 

台 州 市 椒 江 区 人民 法 院

   

袁志强(公民身份号码:3310231986****2215

本院对原告黄凤诉你及被告邱月、袁予轩、邱苗、邱德玉、曹玉英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1002民初7814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本院判决:坐落在台州市椒江区瑞景名苑29幢二单元1602室房屋,由邱德玉、曹玉英共同享有八分之五份额,邱月享有十六分之三份额,邱苗享有三十二分之三份额,袁予轩享有三十二分之三份额。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黄凤已预交),由你负担20元,邱月负担2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该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的,应按规定预交诉讼费用,并在提交上诉状时一并预交,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行:台州市农行;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

特此公告。

一九年六月七日   

联系人:张辉              联系电话:88108029

联系地址:台州市椒江区云西路2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