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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1002民初1478号原告洪伟诉被告周永兴民事判决书网络送达公告
 案号:(2019)浙1002民初1478号
 原告:洪伟
 被告:周永兴
 送达文书名称:民事判决书
 公告时间:2019-07-09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周永兴:

本院受理原告洪伟与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通过其它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1002民初147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周永兴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洪伟代偿款20615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93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2%计算的违约金,同时赔偿原告洪伟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5000元(上述违约金、律师代理费总计以按年利率24%计算所得金额为限);二、驳回原告洪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68元,由原告洪伟负担106元,被告周永兴负担4362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椒江法院门户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4468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    

特此公告

0一九年七月九日

附记:

被告:周永兴,,197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广厦新村7号楼2单元202室,公民身份号码3326231976****51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