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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1002民初1370号原告阮善培诉被告陈伟琳民事判决书网络送达公告
 案号:(2019)浙1002民初1370号
 原告:阮善培
 被告:陈伟琳
 送达文书名称:民事判决书
 公告时间:2019-07-09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陈伟琳:

本院受理原告阮善培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通过其它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1002民初137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陈伟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阮善培借款60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712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同时赔偿原告阮善培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30000元(上述利息、律师代理费总计以按年利率24%计算所得金额为限);二、原告阮善培有权对被告陈伟琳所有的坐落于台州市椒江区工人东路2号三单元402室的不动产[不动产登记证明:浙(2018)台州椒江不动产证明第0000007]的折价款或者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上述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940元,由被告陈伟琳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椒江法院门户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0940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    

特此公告

0一九年七月九日

附记:

被告:陈伟琳,,197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江城路2号楼3单元406室,公民身份号码3326011973****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