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公 告
许淑波:
本院受理原告阮冬东与许淑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1002民初2633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查封被申请人许淑波名下坐落于宁波市奉化区溪口镇福明花园8幢302室的不动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椒江法院门户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附记:
被告:许淑波,男,1988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奉化区溪口镇明溪村晦溪1组35号。公民身份号码:
33028319880127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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