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叶信志: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德鑫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与叶信志、被告浙江升德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1002民初1638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准许原告浙江德鑫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叶信志的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椒江法院门户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附记:
被告:叶信志,男,1955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三门县海游街道湘山村九年片2号,公民身份号码:3326261955020403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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