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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1002民初1636号原告郭官明诉被告林光波民事判决书网络送达公告
 案号:(2019)浙1002民初1636号
 原告:郭官明
 被告:林光波
 送达文书名称:民事判决书
 公告时间:2019-08-05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林光波(3326021980****1655):

本院受理原告郭官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1002民初16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 被告林光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郭官明借款5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87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5元(已减半),由被告林光波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

联系人:项瑜                   联系电话:88108310

联系地址:台州市椒江区洪家街道洪三路102号椒南人民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