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 州 市 椒 江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陈伟琳(公民身份号码:3326011973****2024):
本院受理原告钟领招诉你、叶锦芳、陈伟君、陈德祥赡养费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1002民初1092号案件的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传票、重新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案举证期限延长至收到重新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次日起八日内。原定于2019年6月10日14时45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进行的庭审因增加证据副本等材料需向你公告送达而取消,本院定于2019年7月19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四月八日
联系人:陈平 联系电话:0576-88108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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