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 江 省 台 州 市椒 江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王秩初、周春莲:
本院受理原告王先明、王相春与被告台州商汇担保有限公司、王秩初、周春莲、何富笙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因你们去向不明,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送达上诉状副本。原告王先明、王相春上诉请求:1.撤销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浙1002民撤2号民事裁定,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0一九年七月八日
联系人:叶华斌 电话88108119
王 婷 电话88108213
联系地址:台州市椒江区云西路2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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