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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1002民初1270号原告丁敏诉被告陈笑凯民事判决书网络送达公告
 案号:(2019)浙1002民初1270号
 原告:丁敏
 被告:陈笑凯
 送达文书名称:民事判决书
 公告时间:2019-07-08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陈笑凯:

本院受理原告丁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1002民初1270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本院判决:你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丁敏借款23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9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5元,由你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椒江法院门户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诉讼费用385元,并在提交上诉状时一并预交,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

 二○一九年七月八日

附记:

被告:陈笑凯,,198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乐成镇棋盘巷8号,公民身份号码3303821988****0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