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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1002民初721号之一原告徐国冬诉被告夏双剑民事裁定书网络送达公告
 案号:2019)浙1002民初721号之一
 原告:徐国冬
 被告:夏双剑
 送达文书名称:民事裁定书
 公告时间:2019-07-08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夏双剑:

本院受理原告徐国冬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1002民初72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准许原告徐国冬撤诉。案件受理费272元,减半收取136元,由原告徐国冬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椒江法院门户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七月八日

附记:

被告:夏双剑,,199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地区永城县刘河乡朱园村夏庄组046号,公民身份号码4114811991****5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