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公 告
王道栋(3326011952****3515)、郭冬莲3326011956****3527):
本院受理原告余海涌诉你们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1002民初14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 被告王道栋、郭冬莲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就浙江平成建材有限公司向原告余海涌所负64633.39元及自2019年3月27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按年利息6%计算的利息损失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16元,由被告王道栋、郭冬莲共同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联系人:项瑜 联系电话:88108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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