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叶灵兵:
本院受理原告史怀宝与叶灵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1002民初1361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求查封被申请人叶灵兵与他人(金爱、王雪兰、叶恩典、叶宏宇)名下坐落于台州市椒江区朝晖小区40幢二单元201室的不动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椒江法院门户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附记:
被告:叶灵兵,男,1972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海门街道岩头村 25 号。公民身份号码:33260119721217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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