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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1002民初1361号原告史怀宝与叶灵兵民事裁定书网络送达公告
 案号:(2019)浙1002民初1361号
 原告:史怀宝
 被告:叶灵兵
 送达文书名称:民事裁定书
 公告时间:2019-07-22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叶灵兵

本院受理原告史怀宝与叶灵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去向不明,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1002民初1361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求查封被申请人叶灵兵与他人(金爱、王雪兰、叶恩典、叶宏宇)名下坐落于台州市椒江区朝晖小区40幢二单元201室的不动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椒江法院门户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附记:

被告:叶灵兵,男,19721217日出生,汉族,住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海门街道岩头村 25 号。公民身份号码:33260119721217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