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公 告
贺云德(公民身份号码:3326011969****1630):
本院受理原告台州市台浩贸易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1002民初16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 被告贺云德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台州市台浩贸易有限公司价款77995.1元,并赔偿该款自2019年4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0元,由被告贺云德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联系人:王闻雨 联系电话:88108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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