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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1002民初1803号原告浙江省台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诉被告桐庐神力石业雕饰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等网络送达公告
 案号:(2019)浙1002民初1803号
 原告:浙江省台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被告:桐庐神力石业雕饰有限公司
 送达文书名称: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
 公告时间:2019-07-26
 

台 州 市 椒 江 区 人 民 法 院

  


桐庐神力石业雕饰有限公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省台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被告桐庐神力石业雕饰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1002民初1803号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判决确定:
被告桐庐神力石业雕饰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浙江省台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违约金91433.7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86元(原告浙江省台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已预交),由被告桐庐神力石业雕饰有限公司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椒江法院门户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诉讼费用,并在提交上诉状时一并预交,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附记: 桐庐神力石业雕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钟山乡中一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22742937089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