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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1002民初7247号原告徐刚诉被告李小雄、潘江兴、徐杨富民间借贷纠纷传票等网络送达公告
 案号:(2018)浙1002民初7247号
 原告:徐刚
 被告:潘江兴、李小雄、徐杨富
 送达文书名称:证据副本、传票、因追加第三人重新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
 公告时间:2019-06-10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潘江兴(公民身份号码:3326011970****4539):

本院受理原告徐刚诉你与李小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1002民初7247号证据副本、传票、因追加第三人重新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因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徐杨富与本案的处理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本院依职权追加徐杨富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椒江法院门户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截至20190823日。本案定于201909031445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六月十日

附记:

  潘江兴,男,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三甲街道飞龙村163号,公民身份号码:3326011970****45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