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 州 市 椒 江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王春飞、应文军:
本院受理原告台州经济开发区万像数码图片社与你们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1002民初131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你们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台州经济开发区万像数码图片社款项51511元以及该款项自2019年3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4元,由你们共同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七月五日
联系人:何利春 联系电话:0576-88108035
联系地址:台州市椒江区云西路2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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