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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1002民初1195号原告应仙青诉被告张世忠民事判决书网络送达公告
 案号:(2019)浙1002民初1195号
 原告:应仙青
 被告:张世忠
 送达文书名称:民事判决书
 公告时间:2019-07-05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张世忠:

本院受理原告应仙青与被告张世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1002民初11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一、准予原告应仙青与被告张世忠离婚;二、婚生儿子张梓轩由原告应仙青抚养至独立生活止,被告张世忠自20197月份起每月承担抚养费1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张世忠负担。当事人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

特此公告

2019年7月5日

联系人:承办人陈由义                    联系电话:0576-88998855

联系人:书记员李国豪                    联系电话:0576-88999092

联系地址:台州市椒江区章安街道椒北法庭(章安街道斜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