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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1002民初9127号原告陈云来诉台州经济开发区撩味小城美食馆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等网络送达公告
 案号:(2018)浙1002民初9127号
 原告:陈云来
 被告:台州经济开发区撩味小城美食馆
 送达文书名称: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
 公告时间:2019-07-08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台州经济开发区撩味小城美食馆经营者:陈丹华,身份证号码:3326031968****5997

本院受理原告陈云来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1002民初9127号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判决确定: 被告台州经济开发区撩味小城美食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陈云来返还保证金20000元、支付款项73902元及律师费25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05元(已减半,原告陈云来已预付),由被告台州经济开发区撩味小城美食馆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椒江法院门户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诉讼费用,并在提交上诉状时一并预交,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七月八日

附记:

  台州经济开发区撩味小城美食馆,地址:台州市白云山西路与芷京街交界西北处一层A1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1001MA28H8DR6K经营者:陈丹华,身份证号码:3326031968****5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