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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1002民初2812号原告徐世清诉被告李海斌副本网络送达公告
 案号:(2019)浙1002民初2812号
 原告:徐世清
 被告:李海斌
 送达文书名称:起诉状等副本
 公告时间:2019-07-11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李海斌:

本院受理原告徐世清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1002民初2812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及诉讼风险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原告起诉要求判令你偿付原告货款55000元,并赔偿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本院已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椒江法院门户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十五日。本院定于201910141505分在本院第四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一日 

附记:

被告:李海斌(曾用名鹏斌),男,1968****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路桥街道下里街69号,公民身份号码:3326031968****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