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浙1002民撤3号原告王先明、王相春诉被告台州商汇担保有限公司、王秩初、周春莲、何富笙民事裁定书网络送达公告
案号: | (2019)浙1002民撤3号 |
原告: | 王先明、王相春 |
被告: | 台州商汇担保有限公司、王秩初、周春莲、何富笙 |
送达文书名称: | 民事裁定书 |
公告时间: | 2019-06-20 |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公 告
王秩初、周春莲:
本院受理原告王先明、王相春与被告台州商汇担保有限公司、王秩初、何富笙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因你们去向不明,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浙1002民撤3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驳回原告王先明、王相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955元,退还原告王先明、王相春。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0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联系人:叶华斌 电话88108119
王 婷 电话88108213
联系地址:台州市椒江区云西路2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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