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公 告
贺永良:
本院受理原告何扬富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开庭传票、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及诉讼风险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以及(2019)浙1002民初1137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原告起诉要求:你返还原告何扬富借款20000元,并赔偿该款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椒江法院门户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7月8日下午15时15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四月一日
附记:
被告:贺永良,男,1981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葭沚街道三山村东区273号,公民身份号码3310021981****101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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