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台州盛丰置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徐敏华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以及(2018)浙1002民初8999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椒江法院门户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6月24日下午14时45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四月五日
附记:
被告:台州盛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海市杜桥镇学前路1号。
法定代表人:白杨,该公司经理兼执行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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