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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1002民初1329号原告台州市华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华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张书军及黄凤鸣副本网络送达公告
 案号:(2019)浙1002民初1329号
 原告:台州市华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苏州华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张书军、黄凤鸣
 送达文书名称:起诉状等副本
 公告时间:2019-04-08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苏州华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张书军:

  本院受理原告台州市华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诉你们及被告黄凤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开庭传票、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及诉讼风险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以及(2019)浙1002民初1329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原告起诉要求:一、你们及被告黄凤鸣支付给原告货款276544元,并支付该款自201523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二、本案诉讼费及保全费由你们及被告黄凤鸣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椒江法院门户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19717日上午0845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四月八日

附记:

被告:苏州华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临湖镇浦庄大道30851幢。

法定代表人:张书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张书军,,196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临湖镇渡村腾飞路2729304室,公民身份号码4108021965****3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