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卢红林:
本院受理原告台州市长隆丝业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开庭传票、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及诉讼风险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以及(2019)浙1002民初1474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原告起诉要求:你支付给原告货款欠款11465元,并赔偿自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椒江法院门户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7月17日上午09时15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附记:
被告:卢红林,男,1964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阳新县军垦农场金泉湾山林队179号,公民身份号码4202221964****8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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