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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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与你以及被告陈海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2019)浙1002民初1719号民事裁定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廉政司法监督卡、公民代理须知、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请求本院判令:一、你及被告陈海斌对台州市嘟迪婴幼儿用品有限公司所欠原告借款本金6000000元以及计算至2018年11月9日的利息、罚息、复利等2387612.54元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二、你及被告陈海斌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220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椒江法院门户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已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定于2019年7月26日上午9时00分在浙江省第五监狱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联系人:何利春 联系电话:0576-88108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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